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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岛平台全市国土绿化(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时间:2024-06-02 18:49:01 文章作者:admin 点击:

  半岛平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园林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绿化,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及养护管理等绿化活动。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野生动植物园、湿地、林地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半岛平台。第三条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全民参与的原则。

  鼓励和支持城市绿化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培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地域特色的多样化植物品种,合理配置植物类型、绿地功能,提高城市绿化的生态环境效应和园林景观效果。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投入,落实城市绿化目标责任,提高城市绿化工作水平。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其所属园林管理机构负责城市绿化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认管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绿化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对损害、破坏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半岛平台、投诉、举报。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和其他****;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投诉人、举报人。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绿化指标第七条城市绿化的规划指标,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三)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十二平方米。第八条公园绿地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一)综合公园、社区公园、带状公园,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乔、灌木垂直投影面积比例不低于绿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三)专类公园的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园设计规范。第九条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比率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二。第十条防护绿地的宽度,应当按照下列绿化指标进行控制:

  (四)城市主要景观河道或者控制宽度二十米以上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二十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上二十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五米,控制宽度十五米以下河道堤防外每侧不小于十米;

  (六)新建易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周边不小于五十米,但除有防爆要求的外,其他同性质相邻地块或者园区内不作重复设置;

  (七)其他防护绿地的宽度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省没有规定的,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宽度进行控制。

  因城市快速路、铁路、河道改(扩)建确实难以落实前款规定的防护绿地指标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款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适当调整防护绿地的宽度,但控制区域内不得新(扩)建永久性建(构)筑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保障城市绿化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城市绿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全民参与、建管并重的原则。

  城市绿化以种植本地宜生树种为主,实行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立体绿化相结合。

  限制种植易产生飞絮的树木、花草。已经种植的,应当逐步改良或者更替。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绿化工作的领导,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投入,不断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半岛平台,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绿化和保护树木花草以及城市绿化设施的义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有权向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举报。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捐资建设纪念林、种植纪念树,通过认建、认养、认管等方式兴建、养护城市公共绿地以及其他城市绿地。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管理、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和养护标准安排绿化经费。

  居住区的绿化养护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或者经营管理者承担。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城市绿线由规划和自然资源、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共同划定。

  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设立城市绿线公示牌或者绿线界碑,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一条城市新建工程应当按照城市绿化规划安排绿化用地,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城市景观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至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宾馆、部队驻地等的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旧城改造区的新建工程配套绿地面积,按照前款各项规定的指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绿地建设,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外,还应当同时符合国家制定的有关公园、城市道路绿化、城市居住区等设计建设规范的要求。第十二条鼓励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和开放式绿化建设。

  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适宜进行立体绿化的,应当实施立体绿化。城镇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室外公共停车场、停车位具备条件的,应当配置庇荫乔(灌)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

  除居住用地项目外,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立体绿化的,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绿地面积,抵扣附属绿地规划指标。

  国家林业局今天(4日)发布,我国今年将启动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2018年全国计划完成造林1亿亩,森林抚育1.2亿亩,并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启动建设内蒙古浑善达克、河北雄安新区白洋淀上游、青海湟水三个规模化林场半岛平台,规划总面积1305万亩,总投资289亿元。

  二是充分发挥重点工程在造林绿化中的主体作用,深入实施重点生态修复工程,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三北工程新建2个百万亩防护林基地,开展精准治沙重点县建设,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安排年度任务1200万亩以上。

  三是创新国土绿化机制和产权模式,引导企业、集体、个人、社会组织等各方面资金投入造林绿化,加快实施一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造林项目半岛平台,培育一批专门从事造林绿化的专业化企业和专业组织,推广“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模式等。

  四是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启动乡村绿化美化工程,建设一批森林小镇、森林乡村、森林人家,抓好小微湿地保护恢复,提高乡村生态宜居水平,夯实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生态基础。

  五是着力提升森林质量,加快建立国家、省、县三级森林经营规划体系,编制完成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认真实施森林质量提升工程,推进森林经营样板基地建设,抓好森林抚育和退化防护林更新改造。


标签:环境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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